空污日益嚴重趨勢下,環保署已於107年9月19日公告實施「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鍋爐排放標準不分規模及燃料別,粒狀污染物排放管道標準為30mg/Nm3、硫氧化物為50ppm、氮氧化物為100ppm;新設鍋爐從發布日起須符合標準,既設鍋爐則須於109年7月1日前符合標準,本局為配合環保署推動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相關政策,特辦理「公私場所中小型鍋爐改善推動說明會」,鼓勵轄內既有中小型鍋爐之單位,將高污染燃料鍋爐汰換或改造為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太陽能或電能之加熱設備,以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達空氣品質改善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