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動期程和階段性目標
高雄市政府為鼓勵太陽光電設置,於民國100年7月1日公佈實施「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強制規定特定建築物應設置立體綠化或太陽光電設施,以法規規定特定建築物屋頂須設置綠化設施或太陽光電如工廠類新建建築物、太陽光電發電設施設置面積應達新建最大建築面積2分之1以上。民國101年訂定「高雄市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後改為「高雄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並於同年7月公告「高雄市政府太陽光電設施推動小組設置要點」,共同城市太陽光電發展。
民國102年修法放寬屋頂及露台可100%全部面積設置太陽光電,並結合高雄厝與立體綠化等,改善城市居住環境及營造都市景觀。民國 106 年 6 月,再度修正法規,規定六層樓以上建築物者,從屋頂面起算高度在 6 公尺以下,得免計入屋頂突出物面積及建築物高度,且太陽光電設施得突出建築物外牆,但不逾外牆面一公尺及建築基地範圍,另規定光電設施下方空間不得作為居室使用,促進屋頂空間使用更為多元。
一連串行動的推行,同樣也帶動起中央的法令調整與改變,包含經濟部與內政部修正放寬「設置再生能源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修正「經濟部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放寬免競標之容量限制(自民國103年1月1日生效);訂定「經濟部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作業要點」(自103年7月1日起授權地方政府辦理)。
(2)執行前後定量或定性差異
在民間太陽光電推展方面,民國101年至106年期間,本市光電設置同意數為2,973件,設置量達到201,693 kWp,約200座世運主場館設置量,每日約發705,928度電,每月可供2,329戶家庭使用。
而在公家機關示範點部份,由工務局現勘38區區公所、戶政事務所及地政事務所,簡化出租程序並提供租賃契約予公有建築物,鼓勵公部門將閒置屋頂出租,可有效達到利用公有築屋頂太陽能發電的效益。舉例來講,高雄市三民區公所光電農園屋頂綠化實作,屋頂面積約為1,116平方公尺,設置6.09 kWp之光電板,並加入城市農園設計(827平方公尺,部分含太陽光電板面積50平方公尺),每年約可發電8千度,併聯到公所用電來減少電力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