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訂定「高雄市政府中小企業商業貸款及策略性貸款實施要點」,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
(1)第三類:於高雄市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從事規劃設計及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之策略性產業。
(2)第四類:設籍於高雄市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20歲以上65歲以下,於所有建築物上裝置屋頂型太陽能光電設備。
2.
本貸款額度,視貸款人之事業計畫書所需資金貸放:
(1)第三類:每年最高新台幣700萬元。
(2)第四類:最高新台幣60萬元。
(3)第四類案件以申請1次為限;第三類案件同一申請人歷次申請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2,500萬元。
3.
本貸款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3個月內向高雄銀行提出申貸,且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第三類案件以裝置屋頂型太陽能光電設備並取得與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簽定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為限,且每案件之裝置容量應符合經濟部能源局免競標躉售規定。
(2)第四類案件以裝置屋頂型太陽能光電設備並取得與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簽定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為限,且每案件之裝置容量應符合經濟部能源局免競標躉售規定。
4.
本貸款之期限,第三類案件最長為7年;第四類案件最長為10年。各類貸款本息案月平均攤還,但第四類案件得申請本金寬限期1年。
5.
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五機動計息。
6.
申請本貸款者,應以公司、行號、經營商業之本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名義為之。
7.
申請本貸款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1)申請表一份。
(2)事業計畫書正本一份。但第一類及第四類案件免附。
(3)切結書正本一份。
(4)當事人查明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影本一份。
(5)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6)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或稅籍文件影本一份。但第四類案件免附。
(7)保證人保證書正本一份。但非作為營運週轉金者免附。
(8)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