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修正擴大適用對象為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1.
制定「高雄市政府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及管理要點」,建立高雄市空氣品質淨化區建置申請標準流程(審查作業流程如圖1)。
2.
補助經費以辦理空品淨化區之植栽、養護管理、自然步道、環境教育解說設施及其他與空品淨化相關工程所需費用為限。
3.
每年度辦理宣導說明會,鼓勵機關學校設置空品淨化區,並規劃認養空品淨化區之方式與程序,邀請企業與社區、學校參與認養空品淨化區。
圖1 高雄市空品淨化區申請及審核機制流程圖
1.
制訂「高雄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要求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起造人或承造人應負維護管理責任。
2.
訂定「高雄市私有空地綠美化地價稅補助辦法」,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於主管機關核發之綠美化證明書有效期間內持續維護管理綠美化成果者,得申請當年度地價稅補助。
3.
訂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辦理空地綠美化圖說審查、竣工查核及維護管理執行計畫」,針對依規定申請完成綠美化證明之空地,查驗其植栽施工內容、完工成果、定期維護管理情形等。
4.
屬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做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得依「高雄市政府審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提出申請。
1.
經費來源:<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9條>
(1)公務(自辦)預算:先期計畫申辦核可後撥款使用。
(2)受託(委辦)預算:由本處編列遷葬經費予受託單位,其同意後撥款使用。
2.
陳報民政局辦理「遷葬公告」
3.
遷葬範圍-除草、土地鑑界
4.
遷葬墳墓查估照冊 (測量墳墓尺寸、抄錄墓碑墓籍資訊)
5.
函請戶政查詢查估清冊墳墓之後代子孫(墓主)聯絡資訊
6.
遷葬公告(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1條第1項第1款,至少三個月公告期)
7.
以雙掛號郵寄遷葬通知文書予墳墓之後代子孫(墓主)
8.
補償申辦作業期間
9.
無主墳墓遷葬招標作業
10.
無主墳墓遷葬及整地作業
11.
墳墓遷葬完成後,由土地權管單位進行後續管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