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整體流程
承前所述,為推廣太陽能發電措施,針對區內相關公部門房舍進行優先評估,選定適當地點以及方法後,初步評估相關效益後進行現場規劃與施作,並針對相關成果定期性進行成效評估,以了解實際推廣之可行性,執行流程詳見下。
(一) 103年由區內相關公部門(如學甲區公所、消防局、警察局等)優先進行房舍評估,篩選地點,提報經發局辦理;106年則由公所針對尚未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之公有房舍自行辦理招租作業。
(二) 103年由市府經發局到場評估預期效益,並確定架設地點。
(三) 103年市府經發局進行發包作業;106年由學甲區公所自行發包;承包廠商到場進行規劃施作,並將案場設置面積最大化,施作過程由本所承辦人員、建物管理人員陪同。
(四) 後續維護工作及例行清潔工作(約半年清理一次)皆由承包商進行。
二、 後續管理
103年係市府經發局委託廠商設置管理,並辦理後續維護之責,除去除表面之灰塵遮蔽外,亦針對其發電系統進行定期性異常狀況排除以及校核作業。
106年則由學甲區公所自行標租屋頂予廠商設立屋頂型太陽能光電系統,租賃期間有關建物安全維護、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備維護管理及公共安全意外之防護均由承包廠商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