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置澎湖低碳島計畫
該計畫於100年度經由行政院核定,由各管理機關執行,分別由本府建設處、工務處、車船處、文化局、七美鄉公所、交通部澎湖風景管理處等單位進行轄管之房舍屋頂及土地進行太陽光電設置示範計畫,分別於100年間陸續發包,於101年間陸續完工,共計建置18處、裝置容量1.5MWp。
2.公有建物陽光屋頂
本縣執行公有房舍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租計畫,既可推廣再生能源利用,達節能減碳之效,又可改善環境品質,為縣府打造太陽光電城市,促進澎湖低碳島計畫更加成功。標租作業流程可分為六階段,說明如下:
(1) 設置場地勘查:本府建設處於標租案招標前,先進行本縣轄管公有建物屋頂及設置可行性評估、造冊,以利研擬標案。
(2) 澎湖縣政府經管縣有房舍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出租作業要點:由澎湖縣政府研擬「澎湖縣政府經管縣有房舍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出租作業要點」,並製作招標文件辦理招標。
(3) 得標系統廠商規劃設計:廠商得標後,先依本府提供之清冊評估系統設置的可行性,透過現場丈量以及確認設置高度後、透過結構技師進行建築物初步健檢,進一步確認房舍堪用度、模擬出設置位置之實際情形、可設置之裝置容量,以及不同期間的太陽光照的遮蔽影響,共建置3MWp。
(4) 申請併聯作業與同意備案:併網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因直接併接至電力公司配線電路,關係著整個電力系統品質及穩定,因此經濟部能源局要求併網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需取得電力公司並聯許可文件,才可向能源局申請備案。
(5) 系統安裝及施工:取得能源局核發同意備案文件後,使得進行太陽光電系統安裝工程,與簽訂售購電契約,採全額躉售方式營運。
(6) 營運售電:租賃期間自廠商完成個別公有建物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與台灣電力公司併聯送電日起算59個月,廠商於租賃期間內未有重大違反契約事件,得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縣府提出續租申請,最長租約年限不得超過與台電簽訂之躉售期限。
3.民間投資私人陽光屋頂
藉由民間尋覓廠商或由廠商自行尋覓合適地點進行設置,民眾房舍屋頂空間除更有效利用外,業可降低頂樓房間因長時受太陽光照射而提升屋內屋度,有效降低電費外,業可有額外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