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相關規定或條例:
1.於105年訂定「屏東縣綠建築自治條例」,將建築物分為五類,分別規定其應符合之綠建築設計規定。
2.為鼓勵綠建築設計,推動本縣公有及民間建築物進行綠建築工程或設置太陽光電等綠能設施,本府得編列預算予以改善或獎勵補助。
3.本自治條例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之綠建築設計項目,經檢具申請書、建築物綠建築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者,得不適用本自治條例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二、公部門優先推動
105年屏東縣綠建築自治條例施行後,優先將縣內公有建物如公家機關、學校先行宣導,由公部門帶頭做起,於105年7月12日將新埤國中南北棟老舊校舍取得綠建築證書。
三、推廣及宣導作業
透過屏東縣綠建築推廣計畫歷年推動成果,辦理參訪活動,呈現政府綠建築政策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