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執行前後定量或定性差異
針對地區災害潛勢特性,訂定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視需要與災害經驗隨時檢討修訂,並訂定修訂相關作業規定或標準 作業程序。(災防法第20條)
黃色警戒
(1) 發布時機:預測雨量 >土石流警戒雨量
(2) 因應作為:地方政府應進行疏散避難勸告。
紅色警戒
(1) 發布時機:實際雨量 >土石流警戒雨量
(2) 因應作為:地方政府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 並作適當之安置。
(3) 地方政府可依當地雨量及實際狀況,自行發布局部地區為黃色或紅色土石流警戒區
(1)推動期程和階段性目標
平時擔任轄區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定期召開會報、核定災害防救計畫、決定轄區內災害緊急應變措施及重要防救災對策。(災防法第8條、第9條);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擔任指揮官, 負責指揮、協調與整合。(災防法第12條、第 28條)
為透過災害防救深耕第2期計畫,規劃於105年7月26日辦理救災應變演練,經由番路鄉公所辦理實兵演練,本縣其他鄉(鎮、市)觀摩見習,藉由演練劇本之設定,使所有防救災業務人員能假想不同災害發生時所要應變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