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環保署「縣市層級溫室氣體盤查計算指引」作業程序,縣市政府推動溫室氣體盤查首先得決定盤查基準年,並應依據行政轄區之劃分方式說明盤查邊界、營運邊界,在邊界劃定後,應針對轄區內之排放源逐一鑑定列出並予以量化,最後再將量化之數據資訊列於排放量清冊,並將盤查結果及相關資訊透明性地陳述於報告書中,以利與外界溝通縣市之盤查成果。各作業流程說明如下:
(1)
基準年設定/變動
嘉義縣行政轄區溫室氣體盤查作業係以102年年度為基準年,其原因為102年度係本市首度執行行政轄區排放量查證作業。
(2)
設定邊界與盤查年度
本次行政轄區溫室氣體盤查係以102及106年度為盤查年度,而邊界範疇界定以嘉義縣政府所管轄轄區內有二市、二鎮、十四鄉之行政轄區,作為盤查溫室氣體排放量及碳匯量所屬排放源之地理範圍。
(3)
鑑別完整排放源
依據「縣市層級溫室氣體盤查計算指引」,縣市政府應依部門別鑑別邊界內所涵蓋排放源,將其依照「能源(住商及農林漁牧、工業、運輸)」、「工業製程」、「農業」、「廢棄物」及「林業及其他土地利用」等五大部門,分別計算各部門溫室氣體排放量,並依直接排放(範疇一)、能源間接利用排放(範疇二)及其他間接排放(範疇三)進行分類呈現,以掌握城市排放源特性。
(4)
排放量量化
依據「縣市層級溫室氣體盤查計算指引」,城市在量化作業上應優先採用各項排放源之實際盤查取得之排放數據,其次則是建議採用排放係數法或質量平衡法進行估算,而排放源之活動數據資料蒐集取得或推估方法為盤查作業的重點工作,其將會影響城市排放量之完整性及準確性。因此嘉義縣盤查作業主要係採用排放係數法,其中除工業部門及廢棄物部門垃圾焚化採用自行盤查排放量數據外,其他部門排放源則多以政府公開統計數據作為活動數據,而排放係數則係引用環保署公告溫室氣體排放係數管理表(6.0.1版及6.0.3版)及102年至106年能源局公布電力排放係數,進而完成溫室氣體排放量量化作業。
(5)
數據品質
完整之盤查數據品質管理將有助於盤查結果持續改善與檢討,且管理機制應同時考量定性及定量之程序。針對定性部分,應確認組織邊界範圍與盤查目的是否具相關性,並已完整鑑別排放源;而在定量部分,則應確認活動數據引用是否正確,排放係數與活動數據計量單位是否一致,並保存計算公式與佐證文件。
故為確保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具有高程度的準確性,嘉義縣盤查作業以溫室氣體數據誤差等級分類與評分區間範圍等定性結果,分別掌握個別排放源誤差等級及排放清冊等級,作為後續改善與檢討盤查成果之參考,以利持續降低盤查數據之不確定性。
(6)
文件化
為利於預期使用者瞭解縣市政府溫室氣體管理與排放相關資訊,就102年及106年度嘉義縣溫室氣體盤查結果及資訊予以文件化,分別完成建立排放清冊及盤查報告書,完整揭露嘉義縣溫室氣體資訊。
(7)
查證/登錄作業
為提升外部利害相關者對盤查清冊及報告內容之信任,並可以向盤查數據的使用者保證排放量估算結果之準確、真實且公正,故歷年皆規畫進行外部查證作業,提請經環保署認可的第三方查證公司針對嘉義縣盤查報告及排放清冊進行查核,以確認報告資料的完整性、正確性與可信度,並確保報告符合要求、排放量估算正確與資料來源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