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符合資格的民眾自行申請,至桃園市政府網站或各大太陽能廠商網站下載申請書,109年度分為兩階段申請,第一階段(1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設備登記者,應於 109年1月10日9時至109年3月10日17時前申請)及第二階段(1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取得設備登記者,應於109年7月1日9時至109年8月31日17時前申請)。
2.申請人應於前項期限內提出「設置推動設置再生能源實施計畫書」1份向桃園市政府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3.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者,桃園市政府將函文申請者於通知日次日起7日內補正,補正次數以2次為限。若申請者屆期未補正或經2次補正皆不齊全者將逕予退件,退件後申請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4.本年度總補助經費10%優先補助設置於本市已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案場申請,其他案場總補助經費為本年度總補助經費90%;各階段申請補助金額總計如低於補助經費額度(每階段額度皆相同),依申請人收件日期依序補助;如逾補助經費額度,將分別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受補助對象,抽籤時間、地點及方式將另行公布。
5.本計畫應於本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本年度預算用罄時,得提前公告停止補助之申請。
6.獲審核通過之補助申請案,以函文通知申請人補助經費核定事宜。申請)應於核定函發文日期次日1個月內以正式函文之方式檢附相關請款須備文件送至桃園市政府,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得於到期日前申請展延1次,最長不逾1個月。
7.符合抽籤資格且中籤之申請人,桃園市政府將以書面通知申請者補助核定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