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動期程和階段性目標
(1)推動期程和階段性目標
1.為推動地方自治團體於公共建築補助設置具良好示範展示及發電效率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2.推動期程及階段性目標:本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礁溪鄉公所頂樓,100年8月10日完成驗收程序,105年已屆滿保固,截至108年仍持續維護運作中,作為示範應用效益之宣導,期以帶動太陽能光電相關產業經濟發展。
(2)執行前後定量或定性差異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礁溪鄉公所頂樓,作為示範應用效益之宣導,期以帶動太陽能光電相關產業經濟發展。執行前,本所用電量極大,目前使用至
108年
7月
1日止,已產生總發電量
13,756KWH (1度電
=1KWH),碳減量
8,775.76KG,節省電費約
48,1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