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動期程和階段性目標
原臺北縣都市計畫之執行係依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辦理,衍生無法確實反映都市發展特色及積極引導都市發展等問題,且新北市近年都市發展形態已從傳統的點狀發展進至面狀發展,使得都市計畫之執行更為複雜,以傳統獨立市鎮為出發點的管制體制已無法適用,而在全球化趨勢下,都市在區域發展的角色更形重要,故都市計畫之執行應以更積極的方式,引導都市全面向上提升。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之訂定除針對新北市發展特性作全市之統一性訂定外,另亦就近年如節能減碳、綠化保水等環境保育理念及大眾運輸導向發展、都市防災及環境美學等都市發展趨勢與規劃理念納入,使施行細則更具積極引導之作用。而為了強化推動新建物邁向綠建築化,新北市政府遂針對全市都市發展明訂了「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並於103年4月29日公告。
(2)執行前後定量或定性差異
早年建築基地取得綠建築,大部分都是為了爭取容積獎勵,惟建築基地提高容積後,卻對都市環境造成環境的負荷,為解決此一問題,現行公告之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規定,對於面積大於六千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大於三萬平方公尺者建築開發應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標準,讓取得銀級綠建築成為建商的義務,反而會有增加綠建築的可能,更要求必須設置1/2綠能屋頂,目的在於提升建築及都市環境永續的努力。使新北市逐步透過輔導、補助促使老舊建物節能化的同時,也能使能未來建設之新設建物(大型建物)具有先天規劃上的綠建築實力,直接落實於都市之中。
此外為推廣建物節能、綠化保水等環境保護理念,並落實大眾運輸導向發展、納入都市防災及環境美學等都市發展趨勢與規劃理念,以達到環境永續及生態城市之發展目標,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於103年5月1日公告之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條文中,業已明訂建築基地綠覆標準,更納入「透水城市」理念,降低建築開發的建蔽率及開挖率,規範空地透水率必須達80%以上,建築開發時也要求更高標準設置充足之雨水貯留設施,換言之,讓我們的土地能有更大的空間去因應近年來氣候暖化所造成瞬間暴雨的現象,增加防災功能,以保護人民
生命財產安全。
另為積極引導都市發展,避免漫無目的之都市擴張,特制訂容積發展上限,且明訂容積獎勵之項目,企圖創造環境之永續效益,且因該施行細則之法律位階高於各都市計畫地區之細部計畫及土管規定,相關建管、都審後續均應依其規定辦理,影響層面廣大,亦顯示新北市政府針對永續發展、氣候變遷議題之重視。
為加速本市綠建築發展,持續透過容積獎勵推動私人建築發展綠建築,自103年至107年1月已辦理139案綠建築協議書簽訂,其中申請銀級標章100案、黃金級標章35案及鑽石級標章4案;此外,與本府簽訂綠建築協議書案件中,於103年至107年1月間已取得銀級標章28案及黃金級標章9案,共計取得標章案件共37案,相關統計詳表1及圖1所示。
表1 103年至107年新北市綠建築容積獎勵案件辦理成果彙整表
項目
年份
|
簽訂綠建築容積獎勵案件
|
核退綠建築保證金案件
|
銀級
|
黃金級
|
鑽石級
|
小計
|
銀級
|
黃金級
|
鑽石級
|
小計
|
103
|
46
|
9
|
1
|
56
|
2
|
0
|
0
|
2
|
104
|
24
|
9
|
0
|
33
|
2
|
0
|
0
|
2
|
105
|
15
|
6
|
2
|
23
|
6
|
1
|
0
|
7
|
106
|
8
|
10
|
1
|
19
|
15
|
7
|
0
|
22
|
107
|
7
|
1
|
0
|
8
|
3
|
1
|
0
|
4
|
合計
|
100
|
35
|
4
|
139
|
28
|
9
|
0
|
37
|
另查自103年5月1日公告實施「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6條執行迄今,自103年至107年1月間應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並經都市設計審議核定之案件計有8案,且為確實執行綠建築設施維護,前開案件需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作為相關設施維管之用,其中已有1案於106年6月21日取得使用執照在案,其餘7案刻正申請建造執照及建築興建中。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為鼓勵興建綠建築,訂定包含綠化量、基地保水、水資源、日常節能、二氧化碳減量、廢棄物減量、污水垃圾改善、生物多樣性與室內環境等9大指標作為綠建築標章評估系統,市府透過鼓勵及推動新北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逐步增加城市綠地面積、多樣性植被以創造豐富的生物基盤,及透過建築物碳排減量、建築基地透水及保水設計,促進新北市水循環能力,並進而調節及緩和都市暖化現象,並以節能設計、再生建材、污水及垃圾處理場等設施,達成固體廢棄物減量、降低空氣污染,減緩建築開發對環境的衝擊,達成都市環境改善,進而提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