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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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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汽車共乘制
1.行動簡介
汽車共用(CarSharing)或汽車共乘(Carpool或Rideshare)之概念最早起源於歐洲且行之有年。其與運輸需求管理(Travel Demand Management,TDM)中之高乘載車輛(High Occupancy Vehicle,HOV)概念相近,也是近年來歐美日先進國家致力於永續運輸的推動策略之一,其目的皆用以抑制小汽車數量,增加使用者旅運服務之選擇,降低個人通勤旅次成本以及減少環境汙染,期能達成永續運輸「社會、經濟、環境」之目標。
隨著智慧型運輸系統之全球化熱潮,結合ITS科技應用,利用自動車輛定位(Automatic Vehicle Location,AVL)、無線通訊、智慧卡、動態即時配對等技術,使大眾運輸與私人運具之共用或共享更具彈性與便利行,尤其於都會區人口密集處,若能將車輛共乘與大眾運輸系統結合而形成一相輔相成之無縫(seamless)運輸系統網路,更能提高都市運輸之機動性,改善生活品質、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與減少交通擁擠。
2.行動之重要性
臺灣地區地狹人稠,都會區尖峰時間交通擁擠問題嚴重,私人運具占用道路面積情形甚為普遍。若能結合ITS科技,仿效國外共乘相關案例與實作經驗,推行汽車共用或汽車共乘之高乘載車輛政策,改變用路人之使用習慣與價值觀念,使都會區小汽車數量減少,轉移、提高大眾運輸或副大眾運輸之乘載率,即愈能邁向永續運輸之路,進而達成低碳永續家園之目標。
3.行動負責及參與單位與人員
1. 中央與地方單位:各縣市政府、各縣市交通局、監理所、各縣市警察局與鄉鎮市公所。
2. 運輸服務業者:客運、計程車、租賃業者等。
3. 民間單位:社區、百貨業者、醫療院所、大型企業與資訊網頁設計公司等。
4. 其他:大學相關科系、媒體。
4.行動推動時程
現階段國內汽車共乘之概念應用多以非營利為主,尤其以百貨、醫療為大宗,除特殊需求外,主要以免費方式提供固定路線與固定時間之共乘服務,提升民眾就醫、探病與購物之便利性。故,於一年期之推動時程規劃,建議以非營利方式推廣之。
5.行動實施要項及作法
試以低碳社區、鄉鎮為單位,初期以公務單位之通勤旅次實施共乘作示範,加以活動宣傳、鼓勵方式,進而推廣至鄉鎮市民之生活圈,鼓勵自發性共乘行為。同時,可配合現有之計程車共乘方式,以價格彈性空間吸引顧客,從而改變用路人之使用習慣及觀念。而後仿效國外之共乘配對機制與軟體系統,由社區及鄉鎮單位向上推廣至縣市及整個臺灣地區,提供共乘配對服務。
6.行動專案成本及資源需求
若先以北部生活圈12個低碳社區為試辦對象,平均每個社區所需專案成本為每年300萬元,因此第一年總成本為3600萬元,共乘車輛、油料成本、維修成本與配對服務皆為必要需求。
7.中央推動之相關方案
由於國內共乘機制法令尚待修訂,因此其主要由地方或民間單位依「運具」與「旅次目的」等不同自行發起者所發展之。
8.縣市推動之相關方案
1. 台中市政府交通局於先前之大台中燈節活動期間首次試辦計程車共乘,範圍包括由各相關停車場或公車站一帶至燈會展示地區,試辦結果作為火車站至台中榮總推行計程車共乘之參考。
2. 因應台南客運公司自92年9月1日起歇業走入歷史,原經營22條市區客運路線正式停駛,台南市政府特別規劃公車替代方案,並協調客運業者配合提供市區大眾運輸服務。新闢四條公車路線與公路客運公車路線總計約佔原22條市區公車路線服務面積的65%,其餘剩餘地區藉由『計程車共乘』計畫補足公車路網不足之處,合計服務面積達原路網之85~90%,並委由大成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全程負責經營。
3. 臺南市政府為滿足偏遠地區市民基本的大眾運輸服務,特訂定計程車共乘制度,以維護乘客及計程車駕駛員之權益,此計畫之主辦機關為台南市政府,承辦單位為交通局。
4. 每年虧損130億的高雄市公車,除因等車時間過久、路線曲折不受民眾親睞、行銷不夠也是主因,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擬定五大公車路網,保留原先集散地、走廊型公車路線,但利用區間巴士將路線拉直,再搭配七十多個社區共乘計程車路線與接駁腳踏車,彌補公車路線。
5. 台北市復康巴士,台北市交通局擔負監督考核工作,並委由建明租車旅遊集團負責復康巴士之維運。
6. 桃北北宜基共乘網http://carpool.tpc.gov.tw/carpool/
為國內第一個跨縣市政府(新北市、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及宜蘭縣)所成立之官方共乘網站。
7. Qcar-便利共乘網http://www.qcar.org.tw/
為新竹縣、市政府環保局與工研院合作推動之共乘網站。
9.取得認證點數須提交之文件
l 各鄉鎮市區共乘機制或服務模式之執行計畫
l 參與共乘計畫之人數與運具移轉率
l 私人運具使用率與車輛總公里數之減少比例
10.亮點:鄉鎮市區進行之作為
1. 鄉鎮市區公所實施公務人員通勤旅次之共乘示範計畫;
2. 舉辦相關推廣活動、座談會等,並研擬自發性共乘行為之鼓勵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