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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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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環教場所設置
1.行動簡介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4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整合規劃具有特色之環境教育設施及資源,並優先運用閒置空間、建築物或輔導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建立及提供完整環境教育專業服務、資訊與資源。
2.行動之重要性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可提供完整環境教育專業服務、資訊與資源,有助於環境教育之推動,普遍設置可讓民眾就近學習。
3.行動負責及參與單位與人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縣(市)政府。
4.行動推動時程
101年至104年,實施期程預計四年。
5.行動實施要項及作法
(一)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輔導轄區內符合之場域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研訂相關補助計畫,鼓勵社會各界參與;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可比照訂定相關輔導獎勵、措施。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辦理認證、管理,並定期評鑑。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鼓勵轄內各機關、學校、民間團體、企業及一般民眾前往環境教育設施場所進行戶外學習。
6.行動專案成本及資源需求
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教育基金項下支應。
7.中央推動之相關方案
(一)
國家環境教育綱領。
(二)
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三)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四)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8.縣市推動之相關方案
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9.取得認證點數須提交之文件
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交各直轄市、縣(市)轄區內通過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件數來計算點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無需提交文件。
10.亮點:鄉鎮市區進行之作為
行動項目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因此無鄉鎮市區應進行之作為。